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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2024-10-10 236人阅读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成立危险废物管理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管理和协调。

组长:黄盛13701181101)   

副组长:任丹丹(15801679716) 金伟13051536898

组员:各实验室负责人

任命为石佳明,(联系电话:13381208003),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危险废物由公司各实验室收集,按危险废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的隐患。包装物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上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日期及重量等信息,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六条  危险废物送至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时须办理入库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危险废物入库种类、数量、日期并留有人员交接记录。在危险废物暂存期内,管理人员加强环境隐患巡查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须规范悬挂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转移合同,并在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https://gfgl.meescc.cn/#/)中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及时更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内容,每年组织次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应急相响应能力。


第十  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管理危险废物,任何部门或个人禁止私自向环境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对于违规操作人员,公司将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