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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陈树波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建议(第4756号建议)。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修改完善动物防疫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原有法律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的法律制度规定。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农业农村部在法律颁布后即着手开展相关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目前,涉及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执业兽医管理、乡村兽医管理的配套规章制修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动物运输环节防疫管理、官方兽医管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也在加快制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要求,尽快完善相关配套规章,推动动物防疫法有效贯彻实施。
二、关于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农业农村部十分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2005年推动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提出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要求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并加强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各地按照该文件要求,逐步组建、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截至2011年,全国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动物检疫员、监督员近15万人,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工作。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各地按此要求,逐步整合农业系统内各支执法队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整合亦在此列。
从各地改革情况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多数并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动物检疫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分离,由不同部门实施。从改革后运行情况看,各地特别是一些畜牧大县暴露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与新时期畜牧业稳产保供任务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关于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今年4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对10个省份20个县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专题调研,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出台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