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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26日
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 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此外,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有牛和边境地区的羊、骆驼、鹿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广西对边境地区牛羊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吉林、青海、宁夏对所有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辽宁、四川对重点地区的牛进行 A型口蹄疫免疫。除上述规定外,各省可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A型口蹄疫免疫动物种类。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或已退出免疫的省份,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在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在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包虫病:在包虫病流行区,对种羊进行程序化免疫,对新生羔羊、补栏羊及时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 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疫苗(见附件)。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省(区、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供应、监督管理、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省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疫苗采购情况,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强化信息手段支撑,借鉴青岛市“先打后补”信息化管理试点的经验做法,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在线申请、自动审核及“一卡通”发放系统开发建设,以规模养殖场线上填报的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量(疫苗二维码、疫苗包装瓶照片)为依据,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核算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不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2.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3.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株)。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信息所属单位:畜牧兽医局